杭州市余杭蔚澜学校2025年第二批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
自主考核公告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2025年第二批公开招聘中小学事业编制教师公告》规定,杭州市余杭蔚澜学校自主考核公告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通过资格审核且报考杭州市余杭蔚澜学校教师招聘岗位的考生(具体名单附后)。
二、考核时间、地点
时间:2025年2月23日(周日)上午8:00前到校,8:30开始正式考核,9点后考生不能入场。随带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相关证书(包括本科、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应届生随带三方协议或学校开具近一个月内未就业相关证明)及相关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地点:杭州市余杭区高教路968-6号余杭蔚澜学校候考室。
三、考核内容与形式
本次考核共分为三轮:
1.第一轮考核为笔试,笔试考核时间8:30-10:30(迟到30分钟后不得入场),满分120分,笔试考核合格分为75分,不合格者不进入下一轮考核,本轮成绩仅作为入围第二轮考核依据,不计入最终考核成绩。
2.第二轮考核为专业知识问答,考核时间30分钟,满分100分,合格分80分,不合格者不进入第三轮考核。每个岗位按照招聘计划1:3的比例根据第二轮考核成绩由高到低确定第三轮考核对象。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实际考核合格人数确定第三轮考核对象,本轮成绩仅作为入围第二轮考核依据,不计入最终考核成绩。
3.第三轮考核为课堂教学实践,考生准备时间30分钟,考核时间30分钟,满分100分,合格分为70分,不合格者不予录用。第三轮考核成绩作为最终考核成绩,考核成绩相同时,依次以考生学历学位、荣誉层次、综合(专业)成绩排名等要素靠前者优先。
四、考核流程
(一)第一轮考核(笔试)
1.笔试时间
2025年2月23日(周日)8:30-10:30,开考30分钟后禁止入内。
2.笔试地点
杭州市余杭区高教路968-6号余杭蔚澜学校,由工作人员带入试场。
3.需要携带的物品
(1)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
(2)准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严禁将手机、电子手表、电子眼镜、电子手环、资料、提包、计算器等物品带至座位。考生须按监考人员要求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地点。所有考试科目不得使用计算器。
4.笔试注意事项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大纲和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
(2)请考生提前安排好出行时间,因参考考生较多,建议在开考半小时前到达考点。
(3)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电子眼镜、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以及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均放在指定区域。考生请仔细阅读考生须知,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 35 号令)规定执行。
(4)本公告发布后,如有其他新要求和规定的,将另行公告通知,请考生关注电话和短信。
5.笔试考核流程
(1)考生到达考点后,由工作人员引领考生到指定考场,上交电子产品、存放物品后进入考场。
(2)笔试(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监考员收卷确认。
(4)考生原地等待成绩。
6.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于2025年2月23日中午12:00前在学校内公示。进入第二轮考核的考生留在考点,未进入第二轮考核的人员领取个人物品离开考点。
(二)第二、三轮考核
1.考核时间
2025年2月23日(周日)下午13:00,。
2.考核地点
杭州市余杭区高教路968-6号余杭蔚澜学校。
3.考核流程
(1)进入第二轮考核的考生跟随指引到候考室。
(2)考生抽签确定考核顺序。
(3)考生进入面试室进行第二轮考核。
(4)第二轮考核结束后,考生在候分室等待考核成绩,进入第三轮考核的人员进入候考室,未进入第三轮考核的人员领取个人物品离开考点。
(5)进入第三轮考核的考生抽签确定课堂教学实践考核顺序。
(6)考生进入准备室准备。
(7)考生进入考核室进行课堂教学实践考核。
(8)考核结束后进入候分室,获知分数后领取个人物品离开考点。
4.考核注意事项
(1)考生须携带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否则不得参加考核。不得身着制式服装进入考核场所。考生进入候考室后,所携带的通信工具(含手机、电子眼镜、电子手环、电子手表、pad等)应处于关闭状态并上交,所携带的材料、行李等全部上交,统一交由工作人员保管。
(2)考生进入准备室不得携带考核有关资料,不得在试题上进行书写,离开准备室不得带走试题。考生获取考核结果后,须及时离开,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
(3)考生进入候考室后须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擅自行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外界联系,上洗手间须征得工作人员同意并由工作人员陪同,不得和工作人员交谈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话题,否则取消考核资格。
(4)考生不得当场对考核评委会的评分提出异议,不得将考核试题内容泄露给其他考生,考生进入考场和回答问题时不得透露姓名、简历等个人信息,否则取消考核资格。
(5)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成绩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岗位确认的考生,岗位确认后考生与招聘学校进行签约,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视作放弃签约资格。签约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协议书签订后原则上不予解约。
(6)考核当天先后顺序由考生本人在考核前抽签确定,考核期间不得使用手机等通信设备与外界联系。
(7)考核工作中,若因组织方特定原因延误考核时间,延误时间相应顺延。
联系电话:刘老师 0571-88731515
杭州市余杭蔚澜学校
2025年2月14日
附件1 :
蔚澜学校考生名单(共 55人)
附件2:笔试考生须知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 35 号令)
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开考前30分钟,凭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入场,证件缺失不得入场,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应考证件放在桌面右上方,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二、除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等考试必用品外,不得将手机、计算器、电子眼镜、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以及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考生须按监考人员要求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地点。所有考试科目不得使用计算器。
三、开考30分钟后禁止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作答。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及时举手报告。
八、保持考场内安静,禁止吸烟,不得互借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
九、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及答题信息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 35 号令)进行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信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